本报记者最近几天从泉州市人社局获悉,5月至9月,符合条件的高温作业人员每天可领取高温津贴12元。
根据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,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,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,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,劳动者室外作业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,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,最高气温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作业,日最高气温达到35℃以上,37℃以下时,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倒班,轮流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,不得安排户外劳动者加班。
规定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,个体经济组织,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,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5月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/天计算,6月至9月按260元/月计算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/天计算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,但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,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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